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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我市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采〔2014〕11号来源:天津市财政局浏览数:472次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严格落实《办法》的相关要求 《办法》的制定实施,是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完善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体系、规范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的客观要求。政府采购各方当事人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加强研究,将《办法》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办法》要求履行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项目的管理职责,组织宣传培训、加强监督检查,着力推动《办法》的贯彻落实。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要增强学习和贯彻《办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准确理解、全面把握《办法》的实质内容和相关要求,严格按照《办法》和本通知的规定组织实施非招标方式政府采购活动,现行做法与《办法》和本通知规定相悖的要及时纠正,做到采购程序合法合规。 二、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涉及的采购信息公告问题 为进一步扩大竞争,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的采购项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方式邀请供应商参与谈判或询价。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从发布公告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公告发布之日不计算在内。以技术复杂为由申请竞争性谈判方式的,原则上从发布公告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同时,应当发售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发售时间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二)关于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涉及的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制定和确认问题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实施采购的,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可以由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制定,也可以由采购代理机构根据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制定,并经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确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编制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应当在具体谈判、询价程序开始前对谈判文件或询价通知书进行确认。具体确认格式详见《谈判(询价)小组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确认意见》(附件1)。 (三)关于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涉及的供应商数量问题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实施采购的,谈判小组或询价小组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询价。为扩大竞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超过3家的,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应当确定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或询价,不得以不正当理由限制排斥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方式实施采购的,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除本通知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竞争性谈判项目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时,提交响应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仍然不足3家,且只有两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继续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只有1家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并按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重新组织采购。 (四)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涉及的公示和审批问题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货物、服务项目,采购人应当在按规定编报政府采购计划后,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天津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 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 6.公示的期限; 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具体格式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模板》(附件2、附件3)。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书面异议意见应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书面异议意见应同时抄送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采购人可以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补充论证工作,补充论证专家应熟悉采购项目专业,且不得为采购人单位工作人员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中对项目具有唯一性出具了论证意见的专业人员。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对于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进行采购方式审批。对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采购人主管预算单位,由主管预算单位依法确定采购方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五)关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涉及的采购程序问题 采购人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适用情形,采购人不得违法滥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单一来源方式分为单一品牌采购和单一供应商采购两种情形。 单一品牌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公告发布要求参照竞争性谈判和询价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与供应商进行谈判,满足采购要求且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单一供应商采购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组织具有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直接与单一供应商商定合理的成交价格,并保证采购项目质量。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保证参与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谈判的专业人员素质,300万元以上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专业人员应当从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不少于2人。 (六)关于公开招标方式涉及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处理问题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实施采购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可以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经批准后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由公开招标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方式的采购项目,在竞争性谈判过程中,经评审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时,采购人可以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变更采购方式,经批准后与该1家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变更采购方式的,除提交《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证明材料; 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出具的对招标文件(谈判文件)和招标(谈判)过程是否有供应商质疑及质疑处理情况的说明; 3.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出具的招标(谈判)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 4.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应当提供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出具的无效投标(响应)供应商名单和投标(响应)文件无效原因。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局采购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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